检察机关认为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等非法方式为他人信用卡垫付透支费用,造成刷卡消费的假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日前,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郎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冠名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检察官提醒 经营者应当遵守信用卡管理制度,不提供非法套现业务。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信用卡“养卡”、套现的行为都是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