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分享了一起银行卡领域典型案例,银行卡被盗刷,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吗?
高某在某银行开办了社保卡,2021年10月29日晚,高某通过银行APP查看该卡账户收款情况时,发现该卡在当天中午存在其不知情的消费记录。 银行交易信息显示,该卡于2021年10月29日中午连续分三次在京东商城平台进行消费,两个小时后该卡又分三笔通过POS机刷卡进行消费。上述消费金额共计8990.59元。 上述消费记录高某并未收到银行任何短信提示,其发现后立即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并到银行办理了银行卡挂失手续。后高某向银行申请理赔未果,故具状起诉,要求判令某银行赔偿其银行卡遭盗刷的8990.59元。 蓟州区人民法院认为,高某在某银行办理并使用涉诉借记卡,双方存在借记卡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银行负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以及用卡安全等安全保障义务,而借记卡合同的电子化交易方式要求银行具备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保障储户账户内资金安全。 根据法院调取高某就案涉银行卡被盗刷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可以证实2021年10月29日在京东商城的交易三笔行为系用异地的IP地址缴纳了江苏省一处地址的电费,三笔款项交易时间具有连续性。而余下三笔交易均通过海南某地的POS机刷卡消费,但当日高某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即持卡到发卡网点申请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综合分析现有证据、结合银行卡交易行为地与银行卡所在地的距离,报警时间和被盗刷的时间间隔,可以推定高某涉诉借记卡内资金的减少构成盗刷。 同时,银行在本院释明举证责任的情况下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本案诉争银行卡并非盗刷而系持卡人自行操作或授意他人操作,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银行作为发卡行负有保障持卡人卡内资金安全等义务。现银行在没有证据证明高某就银行卡被盗刷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向持卡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令银行赔偿高某被盗刷的8990.59元。,时长01:26 近年来,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时有发生。 根据法释〔2021〕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述规定的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就持卡人和银行的举证责任分配进一步作了明确。为 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银行应进一步提升借记卡的安全防盗技术,构建更为完善的消费认证体系。加强对银行操作系统的监控工作,保证持卡人的资金安全和交易安全。 对于持卡人而言,及时开通银行消费短信提醒业务,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机APP绑卡行为,发现账户异常及时进行持卡消费证明人卡并未分离,然后立即前往公安部门进行报案并到相关银行进行挂失处理,减少损失进一步扩大。